武汉门窗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
中文:武汉门窗协会
英文: WuHan Menchuang Xiehui
英文缩写:WHMCXH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本协会是依照法定程序设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从事门窗生产、销售型的企业自愿组成的行业性自律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会员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高门窗行业的产品质量,提高行业自身的知名度和社会的认可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武汉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三路七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认真贯彻执行政府相关部门制定有关行业的规范和准则,帮助企业拓展业务领域,转变经营理念,走强强联合、集团化、规模化发展道路,提高市场竞争力。
(二)组织协调会员单位之间合作关系,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制止行业不正当竞争,协调行业与政府管理部门的关系。
(三)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组织技术交流和技术成果转让,推动行业科技进步。
(四)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兴办行业公益事业,向社会推广成果和经验,组织国内外交流合作。
(五)组织会员进行培训,提高会员市场竞争力。
(六)编辑发行行业会刊,传达产业政策,介绍先进经验和先进技术,收集和发布行业市场信息。
(七)开展本行业市场调研,撰写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等学术文章。同时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参考资料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会员大会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 本会会费标准:
(1)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2)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3)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
(4)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5)型材及其它配件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第十三条 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企业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机构开展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主席1名。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也可以由业务指导单位推荐1人。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 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 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比赛等,应在事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相关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5年8月2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