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引导会员单位健康有序发展,加强和完善行业自治、自律机制,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建立行业道德规范,净化市场环境,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符合社会化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企业信用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加强行业自律的有关规章,武汉门窗协会特制订本行业的自律公约。
一、凡在本市从事建筑门窗及材料供应行业的生产加工企业都应遵守本自律公约。
二、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管理规定,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在承包工程中严禁外借、转让证照,违法转包和让无证生产企业挂靠生产。
三、本行业企业自愿接受协会监督管理,协会有权对各会员单位进行质量、安全检查,如发现问题,被查单位必须按照协会的要求进行整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协会有权暂停其会员资格或向社会公示。
四、本行业企业必须加强企业质量管理,按产品标准进行加工制作安装和经营,不偷工减料,不使用假冒伪劣材料,严格把好质量关,所有会员使用的材料质量、五金配件、生产的产品、产品的安装都要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确保工程质量,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不断完善各种体系认证,不合格产品不出厂,坚决抵制不符合产品标准的供货要求,倡导节能环保产品的推广和利用。
五、规范合同管理,严格执行协会制定的参考价格,不高估冒算,不以低于成本价格竞争,力争优质优价,避免合同纠纷。
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持证上岗,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七、公平竞争,友好合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交易原则,坚决反对商业欺诈不良行为。参照市场信息价,合理制定报价。坚决抵制在工程招标中的压价和恶性竞争等不良行为,以真实的技术经济实力、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参加公平竞争,但各会员原固定客户和基础确定的业务,其他会员单位不得故意参与,有特殊情况经协会协调后方可参与(参与单位不得低于原单位的价格参与投标),搞好和维护同行企业之间的和睦关系,不搞恶性竞争,不贬损同行业和从业者的经营行为,不破坏行业市场秩序,自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八、协会是企业之家,凡是协会的会员单位不分所有制、地区和规模,一律平等。会员单位既享受协会章程赋予会员的权利,又应积极承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会员单位应主动维护行业协会的利益,不做有损本行业形象的事,积极地参与和支持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并接受协会的工作安排和协调。
九、会员单位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行业协会对坚持执行行业规范、信誉良好的企业给予通报表扬,并在相关评比、推荐工作中给予优先权。对于违反自律行为的会员单位,协会可对其质询,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书面警告;
2、业内通报批评;
3、暂停会员资格;
4、开除会员资格并向社会公示。
十、提高企业和行业者的自律意识,自觉遵守本公约并相互监督。如违背本公约的有关规定,愿意接受武汉门窗专业协会的核查处理。
十一、会长、副会长及理事单位应自觉参加协会开展的各种活动,如果会员单位一年内累计五次未参加协会开展的活动将自动退出本协会。
十二、本协会负责解释本行业自律公约,经协会会长及理事单位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今后可应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单位提议,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武汉门窗协会
二O一五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