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精神以及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会员单位和个人交纳的会费管理,做到统一标准、集中收取、合理使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收取会费的目的和用途
会费是会员向本会交纳的会员费。按时交纳会费是会员承认本会章程和履行会员职责的权力和义务。会费的支出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主要用于本会工作的基本开支,不得挪做他用。
二、会费标准
会费交纳标准为:会长单位10000元/年、副会长单位8000元/年、理事单位6000元/年、会员单位3000元/年、型材配件5000元/年,此标准从2015年度起实行。
三、交纳会费办法
1、凡是向本会申请,并经本会批准同意,获得本会统一印制颁发《武汉门窗协会会员证书》的会员,应按上述标准交纳会费。
2、会员交纳会费一般应通过银行转账至本会的开户银行账户,也可用现金直接交本会秘书处。汇款账户如下:
户 名:武汉门窗协会
账 号:1708 3101 0400 1002 3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将军路支行
银行行号:103521008310(汇款行号)
3、会费交纳的时间以银行汇出时间为准,,每年不得超过6月30日,并应一次性交齐。
4、本协会收到会费十日之内,给交纳会费的会员开出合法的会费收据。
5、没有按时交纳会费的会员,本会将于当年的7月到10月期间,分两次向其发出“催交会费通知单 ”,并规定限期交纳的时间。如一年未交会费,视其为自动退会。本会秘书处将于下年第一个月向其发出“退会通知书”,告知其已自动退会,并不再保留会员名册。同时,要求其退回《武汉门窗协会会员证书》。
6、单位会员如因停产、停业或其他原因,完全失去经济支付能力,可向本会提出免交当年会费并保留会籍一年的申请。此项申请需于当年6月30日前提出,并说明理由,经本会核实情况后给予批准。
四、会费的监督
本会秘书处应按协会章程规定,在理事会上公布会费的收取、使用情况,主动接受武汉市民政局、理事会的监督。
五、本办法自2015年8月20日起施行。
武汉门窗协会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日